據楊志軍小說《藏獒》中所寫,公藏獒一般是不攻擊異性的,當母藏獒發(fā)起挑釁或攻擊他時,一般這會都會采取躲閃退讓方式,所以種內斗爭行為 大多是發(fā)生在同性身上,雖然 藏獒的種內爭斗多會造成傷殘,但爭斗行為是藏獒群體內建立次序所不可缺少的,是藏獒社會行為中的一種。
在爭斗中優(yōu)勝的藏獒,可以獲得在交配、食物等諸多方面的優(yōu)先和特殊,但同時也須承擔相應的責任,諸如保衛(wèi)領地、護衛(wèi)群體等功能。所以藏獒的爭斗行為有許多生物學意義,它能促使藏獒以個體、配偶或小群為單位,在棲息地保持均勻的分布;能在群體過大時迫使多余的成員轉移疏散,特別是種內爭斗在自然交配時有利于藏獒保持優(yōu)生,使強者多留后代,保證種群的強盛,人工選配是不會有這種作用的。
通過爭斗,群居的藏獒會確定在群體中的地位,即它們也有等級制, 等級制,它是某些藏獒個體通過爭斗在群內占有較高地位,在采食、休息占地和交配等方面得以優(yōu)先。動物的這種等級制早已被人所知,挪威學者觀察到雞群中存在一種等 級現(xiàn)象,即一只雞可以啄其他的雞,被稱為“啄序”。說明在一個穩(wěn)定的群體 中,個體之間已經互相認識并建立起優(yōu)勢序列。藏獒群體內的等級制具有三種作用:
(1)保證首領的權威性,特別在群體的對外關系方面;
(2)能以威嚇代替戰(zhàn)斗,使群內減少爭斗;
(3)使優(yōu)勢個體在性行為和繁殖方面優(yōu)先,保證種群基因庫不按隨機原則遺傳。
這種通過爭斗決定個體在群內的位次。某一個體一旦在一場爭斗或威嚇行為中取勝,以后無需再重新較量, 敗者會隨時予以避讓或表示屈服。 在藏獒群體中,優(yōu)勢個體有明顯的特征。例如,優(yōu)勢公犬比較強壯高大, 這些可能與性激素有關。但由于生產中對藏獒多按同一年齡和性別的原則組群, 所以犬群中的優(yōu)勢現(xiàn)象與野生動物大不一樣。一般在一個有組織的、穩(wěn)定的犬群 中,個體之間比較熟悉,相安無事。但在一個新組合的藏獒群中,時時會有沖突 和對抗。藏獒個體在犬群中的序位,常取決于其爭斗、體重、年齡和經驗。新入伙的個體必須經過爭斗決定出自己的位次后才算群里的成員。
按等級制組成的藏獒群,應與藏獒的辨識能力相適應,一般數量在15~20只,有時序列不一定全是垂直關系,尚有并列或三角關系。對藏獒而言,等級制現(xiàn)象由于個體間的待遇不均,食料不足時產生的爭食矛盾更加突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