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先生到王先生的魚池拉魚,被王先生飼養(yǎng)的藏獒咬傷雙手,構(gòu)成十級傷殘。記者昨天獲悉,順義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賠償劉先生4萬余元。
劉先生訴稱,他被咬傷后,王先生為他支付了住院期間的全部醫(yī)療費用。但就復查藥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協(xié)商未果。因此,他起訴要求王先生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.6萬余元。
王先生辯稱,通常情況下,來拉魚的客戶都是等他將藏獒圈到籠子里后才開始作業(yè)。劉先生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私自靠近藏獒,導致被咬傷,劉先生也應(yīng)承擔一部分責任。
法院認為,王先生飼養(yǎng)的藏獒將劉先生咬傷,王先生應(yīng)該賠償對方合理損失。對于王先生的辯解,因未提交相關(guān)證據(jù),法院不予采信。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賠償劉先生4萬余元。目前,王先生已給付1.5萬元,并表示盡快給付剩余賠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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