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6月1日,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,新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農藥生產者、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責任。在農藥使用范圍的法律層面,較之進口農藥,國內產品將面臨更大的挑戰(zhàn)。
在過去和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國內農藥生產企業(yè)的產品登記的使用范圍很窄,絕大多數產品只有一個防治對象。而將要執(zhí)行的新條例不僅延續(xù)了對生產者產品標簽的限定,還增加了對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法律限定。
需要注意的是,新條例對經營者在使用范圍方面的限定用詞是“正確說明”,而對使用者的限定則是“嚴格按照”。也就是說,經營者對農藥使用范圍的法律責任是明確合理的解釋,經營者沒有諸如超范圍使用這樣的具有創(chuàng)造性的拓展權利。而對于使用者,“嚴格按照”這樣的法律用詞就嚴厲多了。這無疑給超范圍使用的運轉增加了很大難度。
新條例即將到來,面臨即將執(zhí)行的新條例和國內農藥產品登記范圍窄的局面,業(yè)內一些人士指出新條例不符合國情,不現實,很難操作。
俺老人家提醒各位同仁,法律就是法律。當年法律規(guī)定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的時候也出現過同樣的反對聲,但沒有影響這個法律一直執(zhí)行幾十年,當然也沒有阻止至今還有人剝奪女兒的繼承權。但是,剝奪女兒繼承權的一個基本前提是私下和解,絕不可對博公堂。否則,……,你懂的。
那么,超范圍在6月1日之后和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完全一樣,絕不可對博公堂喲。各位看官,違法的事情是不能公開當理說的呀。
超范圍就完全不可以嗎?非也!!!
上帝每關上一扇門,必定會打開一扇窗。法律也如此。農藥管理條例嚴格要求按照登記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,農業(yè)技術推廣法給了超范圍使用的法律依據。法比條例大呀。
依據農業(yè)技術推廣法,把超范圍的部分做為農業(yè)技術推廣出去,一樣是有法可依的。但是,應該注意的是,適用的法律變了,行為主體也要跟著變呀。
例如:先正達的阿米西達最初在國內只登記了一個防治對象?,F在的十幾個作物,三十個左右的防治對象是逐年增加的。在梨樹上阿米西達已經使用十幾年,并且?guī)訃a嘧菌酯紛紛進入梨樹市場,但阿米西達至今尚未在梨樹取得登記,所以在先正達的官方資料中也很難找到阿米西達在梨樹使用的痕跡,這是為了遵守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。在梨區(qū),阿米西達是依據農業(yè)技術推廣法,以推廣法賦予法律責任和權利的推廣主體為主導做的市場工作。在登記范圍之外的超范圍使用農藥由農藥生產企業(yè)主導做推廣和銷售必定是違法的行為。
在農藥使用范圍方面,農藥管理條例關上了超范圍這扇門,同時打開了農業(yè)技術推廣這扇窗。否則,有些作物真的是無藥可用了。
走窗和走門的途徑不同,農藥超范圍使用是作為農業(yè)技術范疇運作的,農藥生產企業(yè)應該依法退出農藥超范圍使用宣傳推廣的主體角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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